第三十条
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停车位供求情况,每两年组织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已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并向社会公布: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需要改建、扩建以及维修、养护的;
(三)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四)使用率过低的;
(五)不符合设置技术标准或者条件的;
(六)其他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的情形。
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调整或者撤除的,可以向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部门提出意见,相关部门收到意见后应当予以核实并依职责处理。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