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标志、标线、编码和位置信息应当规范、清晰、醒目。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收费标识和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停车种类、停车时段、免费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等。

采用电子收费方法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电子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并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