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快速路主路,宽度小于4.5米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
(四)公交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五)变压器下方,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其周边1.5米范围内的路段;
(六)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的路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施划或者禁止停车的路段。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