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本条例的规定,统筹考虑城市功能布局和交通运行状况,在优先保障步行、非机动车、公共交通以及保障机动车通行的基础上,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区分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五)符合停车泊位设置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