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督促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三方协调机制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协商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当制发会议纪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