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地方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对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进行帮助和指导,对集体合同等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工会依法组织和代表职工方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支持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