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将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情况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采取措施推进用人单位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集体协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