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第四十一条有效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