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第四十条有效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征得区域、行业内半数以上用人单位同意,并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并经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依法订立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该区域、行业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