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及时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