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尚未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选派或者组织区域、行业内职工民主推选产生。职工方首席代表一般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主席或者负责人担任。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选派或者协调区域、行业内企业,通过民主推举或者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区域、行业内企业代表负责人担任或者由用人单位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