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可以组织职工与企业代表就区域、行业内具有共性特点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