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第三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合并、分立、重组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用人单位应当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原集体合同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重新进行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