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第三十六条有效集体合同期限由集体协商双方约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综合性集体合同和其他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启动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