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等。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