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等。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