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及其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