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在熟悉劳动关系领域工作并具备一定协商谈判能力和技巧的专业人员中聘任集体协商指导员,并加强对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集体协商指导员可以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委托,指导、帮助、参与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