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用人单位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用人单位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出资人及其近亲属、本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集体协商结果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