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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应当视为正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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