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及其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适用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