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

协商代表因故不能继续参与集体协商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