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五日内在本单位公布。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协商代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