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第十八条有效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职工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用人单位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人员担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