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和程序第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影响集体协商的行为:(一)妨碍、阻挠协商代表履行职责;(二)妨碍、阻挠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开展集体协商;(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职工不得有下列影响集体协商的行为:(一)以各种方式迫使用人单位其他职工离开工作岗位;(二)破坏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