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职工方和用人单位协商代表应当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人员担任协商会议记录员。记录员应当如实、客观记录协商过程和结果,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会议记录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