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和程序第十四条有效职工方和用人单位应当在集体协商会议召开五日前,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