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和程序第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群体性停工、怠工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劳动关系稳定的紧急情况,需要开展集体协商的,一方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提出协商要求,双方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展协商。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电话沟通、网络协商等其他形式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通过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书面文件予以确定,经双方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