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为九江市人民政府管理风景区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实行与庐山市人民政府市局合一管理体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