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风景区规划,组织实施风景区的生态修复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九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和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风景区工作协调和督导机制,研究解决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九江市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