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攀折树木、采摘花卉的,处五十元罚款;放养家禽家畜,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