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攀折树木、采摘花卉的,处五十元罚款;放养家禽家畜,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