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以及擅自探险、攀岩陷入困境或者危险状态需要救援的,相关组织和机构完成救援后,由游览活动组织者以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或者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风景名胜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