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有效风景区内的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九江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一)总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二千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景点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景区内建筑面积超过八百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三)牯岭地区的所有新建、扩建项目;(四)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