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注重保持庐山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