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注重保持庐山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