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鼓励创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机制。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