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鼓励创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机制。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