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擅自处分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可以用于下列支出:

(一)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和公众责任保险,但是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四)对公共收益的审计费用;

(五)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