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擅自处分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可以用于下列支出:
(一)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和公众责任保险,但是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四)对公共收益的审计费用;
(五)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