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开工前书面告知注意事项以及禁止行为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现场的巡查,发现违规装饰装修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对物业服务企业巡查应当予以配合。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装修保证金。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