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一)老旧小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确有困难未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

物业管理委员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解散。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