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监督新建物业开展物业交付承接查验。业主代表可以参与,并对承接查验结果签字确认。承接查验不合格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自签订物业承接协议起三日内,应当将承接查验情况和承接协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承接物业后三十日内将有关资料抄送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