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有关设施布局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