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