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科技水平。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