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运输车辆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的;

(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