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