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