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支持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相关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农村就近就地对厨余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其他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