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支持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相关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农村就近就地对厨余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其他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