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数量和处理情况等;(四)法律、法规关于生活垃圾管理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