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运输车辆;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
(三)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四)收集生活垃圾后,及时将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清洁;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六)法律、法规关于生活垃圾管理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