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麻生产基地和名、特、优、稀、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水利条件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城市和独立工矿区蔬菜生产基地和拟建设的蔬菜基地;

(四)农业教学、科研、农业技术推广试验示范用地和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五)根据需要予以保护的耕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