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划定第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和布局安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逐级分解下达。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必须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省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具体保护面积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